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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街頭塗鴉空間有限 或被罰款兼踎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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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街頭塗鴉空間有限 或被罰款兼踎監

城市如果可以變成一幅大畫布,每個角落都可任意塗畫,橫街窄巷都有各人的自由宣言,想想都覺得瘋狂,也必定是政府眼中的大逆不道,因此街頭塗鴉是藝術,也有可能是犯法的玩意。

香港警務處網頁《關於公眾集會/遊行的通則》中,就有明文規範塗鴉,「根據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(第228章)第8條,沒有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下,任何人不得以粉筆或漆油在任何建築物或牆壁上書寫或留下記號,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;任何人有以下行為,可處罰款$500或監禁3個月。」

香港亂塗鴉最高監禁3個月

亦有人曾因為街頭塗鴉入獄。1993年,美國青年費爾(Michael P. Fay)在新加坡在塗鴉數輛名貴房車上噴漆,被當地法院以1966年的塗鴉法判入獄四個月,及罰款3,500新加坡元兼受鞭刑。塗鴉大師Banksy的家鄉英國,亦在2003年通過一項反社會行為法案對付塗鴉者。

也有地區劃出指定區域,讓塗鴉者合法塗畫,包括台灣台中市多地,以及鼎鼎大名的德國柏林圍牆費等等。不過,也有學者指,假如塗鴉是合法,就失去街頭藝術的真義了。